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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寻人找车婚姻咨询】哪些证据能作为婚外情证据 ,离婚后遇对方不愿履行协议怎么办 婚内出轨的,无过错方能否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寻人找车婚姻咨询】哪些证据能作为婚外情证据 ,离婚后遇对方不愿履行协议怎么办

婚内出轨的,无过错方能否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因财产分割不满意可以反悔吗?作为一名婚姻诉讼律师,笔者发现当事人面临婚姻纠纷时,囿于法律知识缺乏,及手忙脚乱、情绪激动等原因,难免会对离婚纠纷产生各种各样的误解,其中之一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对方出轨,离婚时就应该少分甚至不应该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一个极大的误解。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能多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只有两种:


      1.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


      2.对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


      发生离婚纠纷时,过错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无过错方才可以多分或全分夫妻共同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因果关系,四川成都法律服务机构 小三调查咨询 也就是说,即使取得了有利的证据证明对方婚内出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影响不大。通常情况下,诉讼离婚时,法院对夫妻财产的分割是在平等分割的总原则下,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


     明白了吧,即使取得证据证明对方婚内出轨,也只是法官考量准予离婚与否的元素,并不能直接影响夫妻财产的分割。


  对于的履行问题,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据此,离婚后遇到对方不愿意履行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如果法院查明协议是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会撤销离婚协议;否则,会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就孩子的支付、增加或减少等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应列未成年子女为原告,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起诉离婚时,有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而婚外情就是有过错的重要证据。但是婚外情证据很多人并不了解,也不注意收集婚外情证据。那么哪些证据能作为婚外情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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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因财产分割不满意可以反悔吗?

  (1)照片。如果配偶与第三者有比较亲密的照片,这种照片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2)录音。能够显示配偶与第三者有亲密关系的谈话录音。

 

  (3)录像。配偶与第三者搞婚外情的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如果有婚外情,可能经常通过短信与第三者联系,这些短信中往往涉及婚外情内容。因此手机短信是证明婚外情的重要证据。

 

  (5)电子邮件。有些配偶会通过电子邮件与第三者进行联系,因此,电子邮件也是婚外情的证据。

 

  (6)配偶和第三者承认材料。四川成都镖行天下法律服务机构 小三调查咨询 配偶或者第三者写的诸如不再保持联系、保证不再发生婚外情之类的保证书等,也是婚外情的证据。

 

  (7)邻居、朋友的证言。邻居或者朋友出面作证配偶有婚外情的证言。

 

  如果发现配偶有婚外情,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这样对于以后起诉离婚将有很多帮助。


离婚后因财产分割不满意可以反悔吗?


  如果是协议离婚反悔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诉讼离婚是可以反悔再次起诉分配财产的。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即双方协议离婚的,且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议的,如对该分割协议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则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对离婚协议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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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小三调查咨询 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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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四川成都镖行天下法律服务机构 小三调查咨询 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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